(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6日電)廖姓男子不滿已繳清積欠的稅款與罰鍰,卻遭台北行政執行處扣押銀行帳戶,導致他喪失銀行信用,請求國家賠償。台北地院認為,公務員確有過失,判決執行處賠償新台幣1萬元。
判決書指出,台北市廖姓男子自民國97年欠繳牌照稅、交通罰鍰等,共計7萬多元,已於今年1月7日繳納完畢,但同月19日卻遭台北行政執行處以欠稅、罰鍰為由,核發執行命令,扣押銀行帳戶。
廖男認為,銀行帳戶遭扣押後,因信用破產無法向銀行貸款經營生意,還出售名下汽車周轉,提起國賠訴訟,要求台北行政執行處賠償120萬元,並將判決書刊登報紙以回復名譽。
台北行政執行處表示,承辦人員未見廖男將繳納收據郵寄或傳真到執行處,不知原告已繳清欠稅款,因此核發執行命令,但21日接獲原告已繳清的訊息後,當天立刻核發撤銷扣押命令,未損害原告權益。
法院認為,執行處承辦人員因疏忽,誤核發扣押命令,確實有過失,但廖男並沒有因為此留下債信不良紀錄或無法貸款等,信用權遭受損害尚屬輕微,判決執行處賠償1萬元精神損害費。全案可上訴。10011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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